男子替丈母娘卖房签了合同又反悔 被买家告上法庭
房价涨,卖房人宁愿赔偿违约金也要毁约,由此引发的诉讼法院怎么判?来看看鼓楼法院审理的这些纠纷吧。
新闻事件 替丈母娘卖房 合同签完突然毁约
据吴先生介绍,今年1月,周某称受丈母娘何女士委托,通过中介卖房,之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何女士位于江宁的房屋以总价295万的价格出售给吴先生。合同签订当日,吴先生向周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之后,吴先生多次催促何女士、周某办理过户手续,但今年3月,周某告知吴先生及中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并将该房屋以340万的价格再次挂牌出售。
眼看着房价一天天往上涨,自己却遭遇了违约,吴先生很郁闷,将周某、何女士及中介方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及中介方就知道,周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没有房屋所有权人何女士的书面授权,吴先生明知周某对该房无处分权,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物权法规定,何女士没有确认这份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未生效。何女士还表示,与吴先生签订的这份合同,她并不知情。
对此,吴先生觉得自己太冤。他表示,当时周某是带着何女士身份证原件、何女士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合同原件及涉案房屋钥匙来的,因此,他才对周某产生信赖。且周某当着他及中介面向何女士电话确认,且何女士女儿也亲自到场。吴先生认为,他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基于上述情况及对中介的信赖,他认为周某有代理权才签订的买卖合同。
而在庭审中,作为专业人士的中介方表示,因为周某带了何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及预售合同原件,基于此,他们相信周某有代理权。
吴先生还认为,周某在知道无权代理仅是询价的情况下,带着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预售合同原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周某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合同解除后全部责任。
庭审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
类似案例 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 法院这么判
2015年10月,周女士通过中介与崔凯、孙莉夫妇签订了房屋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370万元。合同签订后,崔凯、孙莉夫妇先后向周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部分房款。这时,周女士却反悔了,不肯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自己就亏大了。
双方协商无果后,崔凯、孙莉夫妇将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鼓楼区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履行。据此,判决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完全交付手续,由周女士一次性向崔凯、孙莉夫妇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官心声 诚实守信比金钱更重要
针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主审法官武加庆在接受金陵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做人应具有诚信、守法之本。
不可否认,一段时间以来,南京一些地段的房价、包括二手房价,不断攀升,每周、每月都在变化中。假设卖主因买卖合同订立后,见房价上涨就要买方加价,不加价就单方毁约,那市场交易就没法正常进行,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对法治的危害更是不可低估。合法订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一旦一方为一己之利恶意违约,那不仅法律不答应,而且必然要承担违法、违约所造成的代价。
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对房产市场要有自己清醒的认识。有的卖方签订合同后,觉得自己卖得便宜了,有的买方在签订合同后觉得自己买贵了。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审判中一般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和交易的稳定性。
什么情况可不再履行合同
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比如,房屋已卖给他人,客观上确实没办法履行了;仅交了定金,而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即崔凯、孙莉夫妇坚持诉讼主张,不作丝毫让步。使卖房后房价涨了,卖家也不能以此作为反悔不卖房的理由。
如果卖家愿意以付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则必须和买家协商一致。如果买家坚持履行合同,又没有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出现,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买家愿意接受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则双方可自愿解除合同。(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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