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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分步实施


   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新准则”)。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

  金融工具准则急需完善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三项会计准则,这些准则的实施对规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主观性强,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过于原则性,对会计实务指导不够;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脱节。”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上述金融工具会计问题更加凸显。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大幅修订过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国际准则),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国际趋同,2015年初财政部全面研究了我国新形势下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需要和预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组织翻译出版了新金融工具国际准则的中文译本。”上述负责人介绍。

  财政部在消化吸收新金融工具国际准则和充分征求国内部分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于2016年6月形成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讨论稿;后经会计司内部技术讨论和征求外部有关专家意见,于2016年8月1日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截至2016年10月11日,财政部分别收到对三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49份、42份和47份。

  该负责人透露,“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整理和分析,对有效的意见予以吸收,并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咨询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专家和国内有关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同时,我们专门研究跟踪了部分金融机构开展的实地测试,并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做了沟通。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三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再次进行完善,形成了最终稿,并于今年3月31日正式发布。”

  会计处理更加严谨务实
  据了解,本次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涉及内容较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则规定以“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三类,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其次,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则采用“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最后,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相比之下,新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还在以下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一是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二是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三是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四是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五是增加套期会计中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例如,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上述负责人称,新准则对此问题做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再如,新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在维持现行准则中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规定,并对此时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统一推进、分步实施准则
  上述负责人指出,本次是自2006年以来我国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在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具体操作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对于强化企业管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有利于企业加强金融资产和负债管理,夯实资产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二是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业务、风控和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提升监管效能。

  该负责人举例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做了较大的修改,并允许企业将金融资产和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战略决策、业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层面提升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再如,今后企业必须整合前台业务、中台风险和后台财务部门的专业团队,形成统一的团队以实施新准则。这有助于推动企业风险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记者了解到,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境外市场发行权益证券或债券的境内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都必须执行新的金融工具国际准则。考虑到我国A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拟定了统一推进、分步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方案。

  具体来说,根据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新准则。

  “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的企业,财政部鼓励其提前施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该负责人称,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去年9月通过决议,允许相关保险公司最晚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国际准则。“我们也拟借鉴国际做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延后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为此,我们将单独制定有关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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