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促进新一轮开放
当前,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服务贸易合作区为标志,我国迎来新一轮改革开放大潮。全会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用这些要求衡量,我国财税体制和部分政策还存在不适应、不合理之处。例如,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税权配置不合理,导致一些地方搞保护主义,或设置各种名目乱收费,或在减免税费方面乱开口子,导致要素不能有序自由流动,阻碍了产业分工进步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再如,由于我国流转税一直采用间接征收,而不是国际通行的直接征收制度,征税、退税环节复杂,一方面导致出口退税率大都低于17%或13%的征税率水平,另一方面难以避免猖獗的骗退税问题,成为制约外贸持续健康发展的痼疾。同时,进口环节税收依然偏高,创新型企业和人才实际税负偏重,对高端要素引进的财税优惠力度不够,对沿边地区开放的财税支持明显不足等,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和综合竞争优势的形成。
为了在更高层次上发展开放型经济,我们必须适应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分工更加细化、贸易和投资转向服务等新领域的形势,研究和推进财税体制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并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税权,提高税收透明度。地方财税权要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维护企业经营良好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减少对投资贸易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的企业税收征收及科学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斩断地方乱收费和乱优惠之手。按国际通行做法,由企业自主报税,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委托独立审计机构监督抽查,对逃税者施以重罚,取消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任务指标和事实上的包税制。
第二,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研究和解决流转税由间接征收向直接征收转变问题。间接征收是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分工扁平化、产业链分工日新月异的趋势,也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将流转税改为直接征收,有利于解决我国出口退税不足和骗退税问题,亦有利于促进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态的发展。
第三,根据科学发展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某些与贸易、投资相关联税种、税负和征收范围的机制。例如,消费税征收,应以鼓励低碳节能生活方式为目的,而不能一味地限制高档消费;所得税优惠,应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中占据高价值增值环节的创新型企业给以优惠,而不应只对产品生产环节给以优惠;新型业态认定和征税,应当建立灵活务实、动态调整的机制,而不能固守陈规。
第四,加快内陆沿边开发开放,对内陆和沿边一些地方实施特殊财税政策,建立高水平开放平台给以支持。借鉴沿海开放经验,加大一些重点地区战略性国际通道、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开发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在一些有条件地方建立享受特殊政策的沿边经济特区。提高边民互市贸易免税额度,增加免税品种,促进边境地区贸易、旅游和经济合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