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第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3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9.1%。
(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7.9%。
(三)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46%。
二、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一、自2013年3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9.1%。
(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7.9%。
(三)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46%。
二、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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