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全了!会计人员不看后悔!
纳税信用,是纳税人依法履 行涉税义务的诚信度。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M、C、D 五级。
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补充】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等享受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C级和D级不得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
2)残疾人就业——C级和D级不得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信用级别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7 个重要文件: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 年48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 年第4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 年第85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6 年第9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8 年第8 号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9年第37号公告)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其中,从2017 年度开始新增下列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 年48 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 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 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20 个二级指标,95 个三级指标。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
5、五个纳税信用级别如何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 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 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 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 个月或者累计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5)当年度信用评价低于90 分
第三点中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纳税人适用M 级纳税信用:
1) 新设立企业。
2)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 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 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 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 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 级。
2)D 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 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 级(简称关联D)。关联D 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 级。
3)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的纳税人在名单发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 级,其D 级记录一直保留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为止。(但不得少于2 年)
4)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
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 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 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1)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扣3分;
2)未按照相关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按次扣3分;
3)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按税种每次扣5 分。
4)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5分
5)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扣11分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扣5分;
7)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扣3分;
8)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予评A级;
9)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扣5分;
10)(欠税企业)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11)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直接判为D级;
12)非正常户或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新办企业,直接判为D级;
税务机关每年4 月中下旬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将主动公开A 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于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网站直接查询。纳税人需要查询自身信用级别的,可在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模块查询本企业信用评价级别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 月31 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纳税人对当期未予评价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复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9年第37号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9年第37号公告)中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3)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使用场景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复评后再申请修复。
2)范围不同:纳税信用修复范围覆盖19个指标,纳税信用复评范围覆盖全指标的扣分行为进行调整。
3)结果有效期不同:纳税信用复评是对评价结果的更正,复评后级别覆盖全年度信用级别;纳税信用修复是纠正后加分,结果有效期从修复成功后开始至评价年度末。
1)向社会公告A 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 年被评为A 级信用级别(简称3 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6)纳税信用A 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7)纳税信用A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8)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A 级纳税人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由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 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 级;
6)D 级评价保留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 级。
20、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是否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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