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募投项目信披
通过对A股上市公司IPO募投项目盈利能力分析以及这些公司上市前后的财务对比发现,现行IPO体制尚缺乏对上市公司募资项目持续性信息披露的要求,甚至会产生变相“鼓励”上市公司包装募资项目的弊端。
针对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监管层于2012年底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而此前,深沪两家交易所也有专门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要求。
不过,各级监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披要求,都止于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投资完成当年。但实际上,许多公司的募投项目建成后,还需多年时间才能达到设计产能,而这些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募投项目的业绩预测,却大多是达产之后的数据。一旦募投项目建成,有关的信息披露即截止,投资者难以了解募投项目最终的使用效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监管部门对募投项目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值得借鉴。例如,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这就将上市公司并购的信披无形中延长了三年,更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在时间洗礼下被购资产的真实情况。
一家公司能不能上市,不是由投资者来决定。但一家公司上市之后价值几何?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合理?募资运用效益如何?……这些是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参考因素,应由市场来做出公司价值的判断,但前提是上市公司能够提供持续的、真实的信息,而目前的信披要求距离这一步还有一定的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6月发布的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改革的方向将是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在“重监管、轻审核”的改革思路指导下,增强与IPO相关的信息披露监管,才是“重监管”之中的应有之义。
正如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所言,提高信披质量是新股发行改革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新股发行的中心环节。因为虚假的业绩和项目信息要发挥作用,都必须通过信息披露这个环节,抓住了这个要点,改变目前募投项目效益低下的局面才是有的放矢。